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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学习心得
2019年度注册消防工程师成绩公布后,绝大部分的考生仍需要从头再来,曾经的豪情万丈,如今仍是行囊空空。有的考生甚至是参加了历年的全部考试仍然是望证兴叹!作为一个“过来人”和多年研究考试之人,关于备考和考试有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要培养消防意识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考试,只有少数人靠高超的记忆力“背过”了考试,但对多数考生来说这种成功的经验不能复制。一旦决定要参加考试了,平时要注意养成消防意识,形成消防思维。消防安全与人们生活、工作息息相关,要注意观察身边消防安全相关环境、建筑、消防设施等,把消防作为一项事业来做,多关注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新闻,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技能,为自己、家庭、单位多了一份消防安全保障,对我们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消防安全思考能力,为复习积累知识,为备考也大有益处。 二要理论联系实际 消防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处处留心皆学问。平时多留意周围的建筑、消防设施,如自已住的楼房和办公建筑,购物的商场、出差住的宾馆、娱乐场所等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属于多层、高层还是超高层,设置了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还是防烟楼梯间;防火门是怎样设置的;疏散距离是多少;安装了什么样的消防设施等等。 三要同时报考三科 三科内容相互联系,关系紧密。《技术实务》是基础,《综合能力》部分考试内容来自《技术实务》,《案例分析》是《技术实务》、《综合能力》结合,两者都必须学习,否则《案例分析》很难过关。假如只有《综合能力》没考过,复习时一定要把《技术实务》相应内容一块复习;假如只有《技术实务》没过,只要重点看《技术实务》就可以了。 四要认真研究真题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已经进行了五次,考试重点已经基本明确,有的知识点每年必考,通过研究历年的真题,可以高效的掌握历年考点,提高学习时的针对性。研究历年真题可以掌握命题的方法、思路和答题技巧,学习效果会事半功倍。 五要努力把字写好 《案例分析》是人工阅卷,写的工整、清晰,更易得高分。据统计,每年的《案例分析》考试需要写在试卷上的答案字数约3000字,相当于3到4篇高考作文,每年都有许多考生题会做但写不完,有的人字体潦草,写的字自己都不认识,导致功亏一篑。复习迎考不仅需要读书破万卷,更要下笔如有神,在平时复习时注意写字,锻炼书写能力和手感,一是有助于强化记忆,再就是防止提笔忘字、下笔忘词。 六要找名师指点 对于没有消防专业知识,学习备考时感觉到困难重重,如同老虎吃天无处下口的考生;想学习但自律性不强,缺少竞争学习氛围的考生;有一定消防专业知识但每次考试都是六十多分,屡考屡败、功亏一篑的考生;建议这些考生找一个靠谱的专业培训机构,报名学习,有助于尽快通关成功。 我们的优势 清大东方消防学校,作为全国连锁型集团化的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拥有一流的消防专业培训团队和消防设施实操基地,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 1.专业消防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成立于2006年3月,是国内最早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专业化培训机构之一,目前已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建成135所消防培训学校。学校现有教职员工近千人,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39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5人,高级讲师35人,讲师130人。经过十余年的品牌锤炼和经验积累,优质的教育资源、雄厚的办学实力、高品质的教学质量得到广大学员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已成为全国消防教育培训领域学校数量多、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优、培训范围广、业内信誉佳、社会影响大的集团化连锁消防培训机构。消防培训,我们更专业! 2.精编教材我校学术委员会编写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篇幅锐减70%,在一消培训市场独树一帜,据此教学,可大幅度节约教学时间,提高培训效果。经对2019年三科考试真题认真分析比对,《应试指南》覆盖考点高达91%,2020年修订以后力争达到95%以上。 3.实操教学做100道题,不如上一节实操课!我校135个消防设施实操基地遍布全国,为消防设施实践性教学提供了重要条件。一消考试的三个科目,消防设施部分均占比最高(60分),通过实操教学,能够帮助考生加深对消防系统、组件工作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对提升考生应试能力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精准研判依靠核心专家丰富的命题经验和超高的专业水准,能使我们准确把握考试与培训方向,保障我们的考试通过率维持在较高的水平。2018、2019两年一消真题与我们研判、培训内容契合度高达80%以上! 5.集团连锁135所消防学校遍布全国,在同行业中优势尽显!学校全部建有独立的标准化多媒体教室和实操教室,通过现代高效的集团化运作,不但能够全程实现学员就地报名入学,就地参加学习辅导教学目标,还可免除学员路途劳顿之苦,节约学习费用,劲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消国考!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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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版)》解读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医疗机构是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公共场所,服务对象特殊,人员密集且流动量大,大型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和可燃物多,消防工作要求高、难度大、责任重。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事关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5年以来,《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继修订、出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以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改内容 新修订的《九项规定》由原来的9项35条,变为9项39条,新增4条,较大修改11处。此次修订重点突出了明确部门责任和履行消防职责,强调了一岗双责,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消防行业的发展趋势,新增了关于微型消防站和智慧消防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一)关于遵守法规,严格执行标准。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自身消防行为,强调了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 (二)关于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将落实消防责任进一步细化。一是要求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二是强调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三是对一岗双责进一步细化,指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四是新增条款强调落实部门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 (三)关于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突出巡查重点,主体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一是对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等场所提出了具体的巡查要求。二是根据最新的消防安全形势,巡查重点新增了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等要害部位,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特殊场所。 (四)关于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检查重点部分改动较大,由原来的5点增加至9点。一是重点突出了对之前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隐患整改。二是再次强调了落实部门主体责任,重点检查电器设备使用和管理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从具体要求上体现一岗双责。三是充分吸取近几年典型火灾案例的教训,新增了对燃气管道、厨房烟道、实验室等易发生火灾事故场所的检查要求。四是新增了对动火管理、临时用电、装修改造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五)关于划定红线,严禁违规行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一直是社会火灾防控的重点和难点,电动车火灾事故频繁造成惨重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医疗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楼道或者室内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所以,本次修订新增了“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 (六)关于群防群治,狠抓培训演练。一是针对近几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安全培训未覆盖全员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全体职工”改为“全体员工”,范围概念进一步扩大,举例上也增加了“学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二是针对部分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员工管理较为严格,对在本单位范围内工作的第三方人员管理较为松散的情况,本次修订把对第三方人员的管理单独列为一条,提出具体要求,予以强调。三是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消防应急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将有关消防志愿者队伍的条款删除,新增了对微型消防站建设的要求。 (七)关于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设施。一是删除了在实践中较难落实执行的条款“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增长幅度不少于本单位经费投入平均增长水平”。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相关条款要求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许可制度,本次修订紧跟中央文件精神,删除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三是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新增了相关要求。 (八)关于建章立制,加强队伍建设。强调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工作、带队检查消防安全,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在提高消防一线人员待遇方面,将“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和提高待遇”修改为“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鼓励医疗机构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在内部薪酬分配上对消防一线人员予以倾斜。 (九)关于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一是对部门机构的称呼上做了相应调整。二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增加了对“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三是强调医疗机构要建立“约谈机制”,使用行政手段,督促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九项规定(2020年版)的 通 知 ▲《通知》源自国家卫健委官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局属(管)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措施,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对《九项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广泛宣传,督促指导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卫生健康、中医药和应急管理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共同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动,研究重大事项,通报工作情况,建立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机制,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严格要求,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联合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信用等多种措施,确保督促整改到位,坚决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渎职失职的严肃问责,同时实行责任倒查,对事故当事人和监管部门都要追责。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国卫办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版) 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贯彻执行《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强制性消防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全面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履行消防职责。各部门(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全体职工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三、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 (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至少巡查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要坚持日巡查并填写记录表。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对本部门(科室)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急)诊区、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实验室、高压氧舱、库房、供氧站、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三)严格规范消防控制室工作。消防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当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警信号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当确保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四、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检查重点。 1.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之前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3.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和使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6.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7.病理科、检验科及各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8.火灾隐患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9.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三)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划定红线,严禁违规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 (四)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 六、群防群治,狠抓培训演练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应当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受训率必须达到100%。 (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六)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七、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设施 (一)医疗机构要确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 (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灵敏、可靠,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五)确保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的齐全、灵敏、有效。 (六)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融合,提高医疗机构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 八、建章立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 (三)对消防工作人员和消防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和提髙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养及交流使用力度。 九、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一)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五)科学制订和实施奖励制度,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2020-03-11
50364
陕西清大东方消防学校2020年线上第一期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培训顺利开班
2020年3月9日,陕西清大东方消防学校西安轨道交通第一期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线上培训顺利开班。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消防培训工作受到极大冲击。为贯彻落实集团(总校)疫情防控工作“停工不停学”的部署要求和安排,进一步减成本、促发展、共渡难关。陕西清大东方消防学校领导高度重视,郭建明校长、苗文岐副校长亲自安排部署,全体教职员工采取微信、网络转发宣传资料等办法,不间断宣传消防培训有关内容,有效扩大了知情面和影响力。同时,积极与培训协议单位沟通联系,共同协商线上培训有关事宜,最终达成共识。 ▲清大东方线上教学场景 为了保证线上培训班顺利进行,本次线上培训仍采取全员脱产学习方式,制定培训须知,制作课程表,规定学习课时,严格签到点名,统计线上学习时长,每天通报学习情况等措施。精心筹备、精心组织,提前通知学员利用二维码扫码进群,对照培训名单审核进群人数,对个别未进群的学员打电话逐个通知,删除未在培训名单无关人员,确保培训不受干扰。提前对线上开通网课和使用二维码进行签到调试。提前编写好地铁培训须知发送给学员,让学员做到心中有数。 从运行情况看,开班当天所有学员在上课前利用二维码按时完成签到,没有迟到或者缺勤。在教学管理中,我们采取每日17:30下课后对学员签到情况汇总(利用清大东方运营平台)并发送给地铁相关负责人。利用网络随时关注班级动态,及时解答学员关于课程学习的问题及课程收看的问题。 首期线上培训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有效尝试。后期,我们将充分发挥线上报名、线上培训的功能,抓实抓细抓好消防培训工作,确保集团(总校)目标的实现。 学员签到上课情况 地铁公司培训须知 各位学员:大家好! 欢迎大家参加陕西长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陕西清大东方消防学校)线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课程培训,为了在培训期间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秩序和氛围,按照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本次线上培训需要大家明确并注意以下事项: 1.本次线上培训时间3月9日下午-3月16日,每日上课时间:08:30-17:30。 2.每日统计出勤,具体要求:请大家在早上8:30上课前务必扫当日二维码进行签到(早上上课前会提前发至群里),8:30之后签到,后台显示迟到,未签到显示缺勤。签到情况会每日下午17:30下课后统计汇总发送到地铁相关负责人。请大家务必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3.每日统计线上收看课时,具体要求:每日不能少于7课时。收看内容:先收看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理论课程(课表序号1、3-10,具体附后),每日17:30后统计收看时长并发送到地铁相关负责人。 4.特别注意:上课时间或者非上课时间都可以重复收看网络录播课程,两者的区别是:上课时间收看课程时会计入自己当天的收看时长进行统计,而非上课时间收看课程时不会计入自己当天的收看时长进行统计。请大家按照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合理安排好时间进行学习。 课程安排
2020-03-10
50038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新的要求《规定》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和消防安全楼长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晰。其中,确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行楼长制、实行挂牌式消防管理、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定期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预案等行之有效的消防管理方法,以文件形式予以固化;对在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等敏感事宜,厘定纳入物业服务费用。 《规定》特别提出: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针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要求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等内容新颖具体,对于深化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3月3日,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发布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起草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规定》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54条。 这是继2018年4月10日,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原公安部消防局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2019年2月,住建部发布包含《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在内的38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以及2019年11月,由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2019.11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之后,专门针对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发布的新一版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 为了方便大家共同讨论学习,主动寻找企业商机,清大东方消防学校总校社会培训部结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教程编制,草制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框架课件,旨在共同交流,不足之处敬请各位专家、领导和同事们斧正。 原文刊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同意后,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接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化管理人员担任,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楼长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信息。消防安全楼长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帮扶;(六)定期组织业主、使用人和消防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发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提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对未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当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被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其他库房。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其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高层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高层建筑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应当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预案。 第三十三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四条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告。 第三十五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共用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隐患的,由业主委员会、消防服务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应急使用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消防服务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条高层建筑应当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内每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总体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第四十八条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火灾发生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四)高层公共建筑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的人员值班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七)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三)业主,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四)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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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学员一消考试成绩斐然
2月28日,国家考试中心发布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根据已经掌握的考生成绩,我校高级班学员和内部员工考试通过率新鲜出炉: 从统计数据看,内部员工考试通过率明显高于高级班学员。分析原因,一是内部员工属消防专业人员,长期从事消防培训工作,专业基础较为扎实;二是身处浓厚的学习氛围。作为专业培训机构教学人员,长期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自身素质是适应教学的必然要求;三是得益于我校“专业消防、自编教材、实操教学、精准研判、集团连锁”巨大教学优势;四是我校自主研发的线上智能考试系统,随时随地可做练习、考试,助力学员夯实业务基础;五是“做一百道题不如上一节实操课”,消防设施实操教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使设施教学不再枯燥,事半功倍。 社会学员成绩尽管略低于我校内部员工,但其各科通过率依然分别高于国家通过率的3.34至14.75倍。社会学员消防业务基础较为薄弱,学习时间短,且大多为第一次参加考试,考试经验欠缺,能考出如此骄人的成绩,充分体现了清大东方一消培训的独特优势!社会学员完全可以复制我校员工的成功秘籍,借助“五大优势”以及浓厚的学习氛围、比学赶帮超的竞争机制以及线上智能考试系统,快速实现一消考试顺利通关! 3月1日,新的学年开始了。清大东方在总结历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三段式教学”和提高学习效率“五个环节”、“五项措施”,欢迎广大考生踊跃报名,借助我们的专业优势,让我们共同迎接一消国考挑战! 作为国内最大的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轻信“包过、代报名、代办单位证明”等虚假宣传,以免遭受无法弥补的个人损失。 清大东方消防学校招生简章 为满足广大考生的迫切需求,清大东方消防学校依托“专业消防、精编教材、实操教学、精准研判、集团连锁”等五大办学优势,特开设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课程,现面向社会招生。 一、课程设置 1.全科班。网课,为上一年度直播课程回放视频课程。约110学时,采用我校自编教材《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下同),可供零基础学员学习和新报名学员预习。 2.基础班。直播精讲课程,含《技术实务》《综合能力》《案例分析》三科,计划第一期3-5月开班,第二期6-8月开班,9月组织强化练习。每周一至五晚上19-21点通过网络直播授课,学员可通过手机或PC端学习。课后上传教学视频供学员复习。该班型适合零基础学员。 3.提高班。10月1日至7日在浙江江山开班。一地授课,全国直播。如参加统一集中面授有困难,可通过手机和PC端学习。课后上传教学视频供学员复习。理论授课与实操授课结合,辅之以我校自主研发强化习题练习与详解。该班型适合有较好基础的老学员。 4.冲刺班。10月21日-27日在浙江江山开班。一地授课,全国直播。如参加统一集中面授有困难,可通过手机和PC端学习。课后上传教学视频供学员复习。组织冲刺模拟实战练习并提供详解。模拟试卷由我校专家在对历年真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自主研发,精准度高,方向性强,考点覆盖率超过60%。 5.规范班网课。由我校专家录制的四部主要消防技术规范,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有一定基础的学员可选择学习。 6.高级班。为包括上述全部教学内容的优惠组合套餐。 二、品牌优势 作为全国最大的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我校拥有一流的消防专业培训团队和消防设施实操基地,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 1.专业消防。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成立于2006年3月,是国内最早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专业化培训机构之一,目前已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建成135所消防培训学校。学校现有教职员工近千人,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39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5人,高级讲师35人,讲师130人。经过十余年的品牌锤炼和经验积累,优质的教育资源、雄厚的办学实力、高品质的教学质量得到广大学员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已成为全国消防教育培训领域学校数量最多、师资力量最强、教学质量最优、培训范围最广、业内信誉最佳、社会影响最大的集团化连锁消防培训机构。消防培训,我们更专业! 2.精编教材。我校学术委员会编写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篇幅锐减70%,在一消培训市场独树一帜,据此教学,可大幅度节约教学时间,提高培训效果。经对2019年三科考试真题认真分析比对,《应试指南》覆盖考点高达91%,2020年修订以后力争达到95%以上。 3.实操教学。做100道题,不如上一节实操课!我校135个消防设施实操基地遍布全国,为消防设施实践性教学提供了重要条件。一消考试的三个科目,消防设施部分均占比最高(60分),通过实操教学,能够帮助考生加深对消防系统、组件工作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对提升考生应试能力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精准研判。依靠核心专家丰富的命题经验和超高的专业水准,能使我们准确把握考试与培训方向,保障我们的考试通过率维持在较高的水平。2018、2019两年一消真题与我们研判、培训内容契合度高达80%以上! 5.集团连锁。135所消防学校遍布全国,在同行业中优势尽显!学校全部建有独立的标准化多媒体教室和实操教室,通过现代高效的集团化运作,不但能够全程实现学员就地报名入学,就地参加学习辅导教学目标,还可免除学员路途劳顿之苦,节约学习费用,劲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消国考! 三、招生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学历、实践经验及专业背景等条件的,均可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培训,并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四、报名方式 招生电话:4001-888-119网址:www.qddfxfpx.com 附件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报名表 附件2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020-03-06
509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于本月起正式实施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原文下载地址: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1/t20200110_243489.html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施工、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 3.增加了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 4.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 《标准》前言和目次预览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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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应急局领导到市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视察工作
2020年3月2日,辽宁省抚顺市应急管理局史镇副局长、培训中心李军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吴俊岐副支队长等一行5人,在清大东方消防学校辽宁省校校长栾军的陪同下,莅临抚顺市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视察工作。 史镇副局长一行首先认真听取了市清大东方消防学校薛金山校长关于学校整体情况及近期工作的汇报,对学校积极开展网络教学、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和学习新消防设施操作员知识两手抓、两不误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随后,史镇副局长一行查看了学校的办学环境和硬件设施,详细了解了今年开展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准备工作有关情况,指出对我市火灾高危单位及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非常必要,对于提高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的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0-03-04
65715
立志消防、施教育人——记天津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于开元
编者按 随着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校)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和业务不断扩大,集团教职员工队伍的数量和结构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涌现出了一大批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的优秀工作者,在他们身上体现了清大东方“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企业宗旨。在近期,总校将陆续对这些辛勤工作的“清大东方消防人”先进事迹进行介绍,以弘扬他们高尚的人格和可贵的敬业精神,激励全体教职员工奋发图强,积极进取,创造一流业绩,为全社会消防安全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清大东方消防人 姓名:于开元学历:本科毕业院校:东北师范大学职称: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务:高级讲师 经历:东北师范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毕业,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现任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部高级讲师、消防供配电设施技术委员会委员、清大东方消防工程学院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著有《建(构)筑物消防员(高级技能)辅导教材》《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理论鉴定习题解析》《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理论鉴定习题解析》等。电邮:345866832@qq.com。 于开元同志是天津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处的负责人,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作为天津清大东方消防学校的第一位专职教员,入职以来,凭借其高度的责任心和刻苦钻研的工作态度,为天津清大东方消防学校的教学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善于总结,夯实基础是关键 2017年2月,于开元同志加入了天津清大东方消防学校。作为东北师范大学毕业的一名本科毕业生,此时的他对消防的概念仍和很多人一样懵懵懂懂。2017年3月,他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师资培训,作为一名非消防专业毕业的学生,他第一次领略到消防的魅力,眼前的各类消防设施满是一代代消防先辈们智慧和汗水的结晶。在当时的他看来,消防,是一项伟大的技能,而他,则暗下决心要将这份技能继承和发扬下去。他利用一切时间刻苦研读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教材,向总校的老师们请教、探讨教学技巧,很快就让自己具备了教学能力。入职三个月开始授课,一年内考取了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2017年5月,于开元同志第一次登上了消防培训的讲台,尽管在之前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但是第一次登台的紧张感仍旧没有完全消除,讲台下一双双充满求知欲的眼睛,是压力的同时也是一种动力。此时的他一心想的是要将自己最好的知识教给学员。在课程完结之后,他收到一个学员发来的将培训所学知识向单位员工讲解的视频,并且高兴的告诉他因为学习到的消防知识受到了单位领导的赏识和嘉奖的消息。这一刻,他想,消防,是一种责任。 为了这份责任,为了更好的教授消防知识,就必须要使自己足够充实。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于开元同志在课余时间尽可能的和学员产生更多的交流,了解各行业一线消防设施操作员遇见的种种问题,了解中国消防行业现状,以便更好的针对实际问题给学员提出建议,努力完善自己一线消防工作经验不足的短板,乃至于和朋友出门游玩的时候,都在对各个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巡查”,被朋友笑称为“职业病”。同时,针对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特点,他逐个学员地去了解实操考试时遇到的各种问题,考官的习惯性问法,在校领导的帮助下进入鉴定站参观学习,最终编写出了《天津市初级实操考试指导资料》,使天津清大东方初级国考通过率在全市范围内首屈一指。2017年8月,为了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他远赴杭州向清大东方总校的优秀讲师李强老师学习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授课技巧,回到天津后再次收集素材编写了《天津市中级实操考试指导资料》,使得此后的第一个中级班学员少走了许多弯路,最终国考取得了96%通过率的好成绩。 因材施教,不拘一格降人才 2018年7月,于开元同志接受了一次特殊的培训任务。天津石化集团是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会伴随着大量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都极高。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消防工作,要求一线岗位工人全部接受消防教育,并能够取得国家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但是这些人大多没有接触过消防行业,缺少对消防常识的基本了解,更没有接触过消防设施。于开元同志针对这一特点,因材施教,为学员量身制定了一套零基础教学方法,深入浅出地讲解消防相关知识,以生活常识类比消防知识进行授课,使学员在有了一定消防意识的基础上再进行专业化讲解,最终取得了全员通过的优异成绩,受到了企业领导的一致好评。 时至今日,于开元同志在天津清大东方已经度过了三个年头,培训了近1000多名优秀的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在医院、酒店、商场、物业、地铁乃至公安机关都有他们为消防事业、为公共安全努力奋斗的身影。此时此刻,消防对他来说不仅仅是一项技能,一种责任,更像是一个使命。作为“全民消防”中的一员,他不忘初心,努力奋斗,为祖国的消防事业贡献微薄之力,为人民的生命安全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火墙”!
2020-03-03
48868
总校李红宇总督学出席山东清大东方消防学校督学视频会议
2020年2月28日上午、29日上午和下午,山东清大东方消防学校按照集团(总校)《关于对全国学校近期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督学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分三批(91人)组织召开全省教职员工督学会议;会议由山东省校校长张伟书主持,总校李红宇总督学和帮扶指导部王超副部长听取各校工作汇报并讲话。 ▲总校李红宇总督学听取各校工作汇报 ▲山东省校校长张伟书汇报工作 张伟书校长受校委会姜自传主任委托,汇报了山东省校2020年度的工作思路和下步打算: 一是服从命令听指挥,坚决贯彻落实好总校年度总体工作部署,团结带领各校全体员工认真扎实、一丝不苟地完成好集团(总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风雨同舟渡难关,作为全国规模最大、人员最多、设施最全、信誉最好的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当前疫情情况下也难免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冲击,山东省校全体员工充分理解并感同身受,愿与集团(总校)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直至形势好转,恢复正常。 三是全力打好翻身仗: 扎实学习、苦练内功;加大工作协调沟通力度;抓好新建校及“三合一”运营中心等根据地建设;建好建强内设和外联专员队伍;全面拓展七项业务渠道;完善制度、抓好规范。 全省各校校长重点就2019年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2020年度工作思路、意见建议、近期集团(总校)部署安排的14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做了详细汇报。与会教职员工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岗位职责以及如何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积极建言献策,并作表态发言。 李红宇总督学听取了各校情况汇报和教职员工表态发言,针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了交流指导和答疑解惑。 最后,李红宇总督学对召开此次督学视频会议形式和全体教职员工发言表态给予充分肯定,对各校落实近期集团(总校)开展的14项重点工作进行了讲评部署: 一是总校新版教材学习、网课线上营销和不过退费班实施难点及落地方向、房租费减免、教学质量提升等方面,要教方法、理思路、压担子。 二是各校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组织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结合现阶段各校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组织一次大讨论,全面梳理细化工作方案,理清工作思路,盯紧工作责任,压实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推进表。 三是收集汇总、整理各分校参会资料上报省校和总校,省校和总校根据汇总上报的意见建议及时全面准确给予答复,并全程做好后续工作落地跟踪问效,确保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抓、件件有落实。 四是受当前疫情影响,全体教职员工要身心归位、苦练内功,充分利用好在家办公的时间,全身心地投入到各项工作当中,真正把本职工作当成自己的事业来做,以自身的贡献价值回报学校。 五是根据集团(总校)新下发的教材、标准、讲义、课件、网课,由省校组织师资队伍按照现行的视频督学会议模式,进行一次教学培训会议,博采众长、探讨研究、检视问题,提升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 六是加强清大东方品牌宣传,突出竞争优势,抢占市场先机,确保疫情过后第一时间顺利开班,快速步入正规,圆满完成总校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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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消防学校总校副校长陈广民视频督查陕西省校工作
2月27日上午9时30分,清大东方消防学校总校陈广民副校长主持召开视频会议,专题督查陕西省校近期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陕西清大东方消防学校郭建明校长,苗文岐、李文斌副校长及省校校委会成员,各直营校、教学点校长参加了视频督查会议。 陈副校长详细听取了陕西省校和各直营校、教学点校长就集团(总校)督查的十三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并就减免房租、内控系统使用、品牌及网课营销、“三合一”运营中心设立和“五类人”信息资料收集等疑虑和困难问题,回答了大家的提问。 陈副校长强调: 陕西去年的工作很扎实,走在了全国前列。今年,虽然受新冠疫情影响,但陕西贯彻集团(总校)第六届校长会议精神坚决,领导班子思想重视程度高,安排部署到位,措施方法到位,督导落实到位,十三项重点工作落实比较好,工作值得充分肯定。希望大家继续保持良好势头,精心谋划,精准指导,扎扎实实干好工作,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我相信,只要大家努力,一定能够实现既定目标。 苗文岐副校长代表陕西省校作了表态发言: 一是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集团(总校)经营目标任务上来; 二是要强化责任,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逐项量化目标责任,保证件件有人抓,事事有着落; 三是要尽早进入工作状态。各直营校、教学点校长要加强领导,发扬表率作用,细心谋划,精细干事,把各项工作抓实抓到位,保证年度目标任务的实现。
2020-02-28
59417
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事项及问题处理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和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保温。 4.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5.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和金属分线盒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设置位置不合理,防火分隔不到位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米,不应大于54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5.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墙体砌筑到顶。 6.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7.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8.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疏散通道不畅通,疏散楼梯形式不合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3.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连廊直接连通除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及时清理。 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5.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应独立设置,与其他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设施。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4.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且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并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应在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2.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 3.应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灶具应定期检查,确保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厨房的烟道未定期清理的,必须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进行全面清洗。 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020-02-27
49031
政策回顾:应急部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编者按: 2019年8月29日,应急部印发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近日,全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正在陆续发布,此时,重温该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在此,热烈祝贺通关的学员,您即将拿证成为一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创自己的新的职业生涯。也想对那些未过关的学员说一句,你们的辛苦不会白费,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定能取得辉煌成绩! 现将《通知》主要内容摘录如下,供参考。 《通知》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 制定《条件》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掌握《条件》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件》,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和公众充分知晓有关内容和管理要求。 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 三、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要组织、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条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从业条件。 第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五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附表1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 附表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 附表3 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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